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山东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2023年系列产品

linbin123456 2023-11-15 97
山东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2023年系列产品摘要: 山东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2023年系列产品5亿6/12/24/36个月,季度1010-50-100-300-8.4%-8.6%-8.8%-9.1%10-50-1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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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2023年系列产品
5亿6/12/24/36个月,季度10
10-50-100-300-8.4%-8.6%-8.8%-9.1%
10-50-100-300-8.6%-8.8%-9.0%-9.3%
10-50-100-300-8.8%-9.0%-9.3%-9.6%
10-50-100-300-9.0%-9.2%-9.5%-9.8%
【资金用途】用于济宁市颜店工业园新旧动能转换引领区建设项目。(项目已备案,ZF红文批复
【融资方】XX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方】XX市济东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政信知识:

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

    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预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10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 ,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

    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

    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6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日 64、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65、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28日 6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69、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0、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7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7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73、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74、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

    未答复,则视为认可

    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

    业主在证书颁发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7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30日(工作日)(1个月) 77、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2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日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2个月(60日)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84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山东济宁兖州城投债权融资计划2023年系列产品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 129、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31、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13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6、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7、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3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3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40、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44、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 、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等6至9个分部;每一个分部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每一个分项按照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工程验收是一项包括从检验批到分项、到(子)分部、到(子)单位工程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连锁的、系统性的工作

     竣工验收即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GB50300 3.0.3、4.0.3~5) 2 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均是建立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

    但两者有所不同,首先验收主体不同,分户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二验收对象不同,分户验收适用于住宅工程,而所有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均应进行竣工验收;第三验收阶段不同,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质量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第四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是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而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第五实体检查数量不同,分户验收逐户全数检查,竣工验收对实体工程抽样检查

    (GB50300 5.0.4、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二、五、六、九条) 3 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如何控制? 答: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规范等规定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器具等)进场应验收并按规定复试;工种(工序)交接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检验和验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中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部分应按规定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和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子)单位工程的到现在完整、多层次、系统、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验收合格质量要求附后),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对验收的结论负责

    (GB50300 5.0.1~4) 附:工程验收合格质量要求 验收项目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子)单位工程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 建筑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采用什么方案? 答: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数量进行选择,对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

    对于一些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当可采用快速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如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制构件分项中的部分验收项目等);其它检验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特点等采用抽样检验方案,抽查总数的5%至50%,一般为10%左右

    (例如:门窗工程中,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抽查5%;考虑到对高层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更为严格,每个检验批抽查10%;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少于普通门,为了保证特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50%,远远大于普通门的抽查数量

    )(GB50300 3.0.4) 4 为什么要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答:1)建筑工程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建设周期长;参建人员多且手工作业占较大比例;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一些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呈脆性,延性差,受拉强度低,而且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品种多,不同材料的性能差异大,受气候和温度变化影响因收缩变形易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

    因此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由于温度变化等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材料性能的衰减,会不断地出现一些观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通病,而且受施工技术水平、工艺、工程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一些质量通病仍难彻底根治

     2)根据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建筑工程规模和特点、建筑成本等因素,在充分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国家验收规范确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案是抽样检验

    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在控制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5%)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主控项目≤5%,一般项目≤10%)也即合格批被拒收、不合格批被误收的风险的同时,可能出现少数非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在验收中被遗漏,为此,国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通过保修工作来弥补施工和验收中遗留的质量缺陷

    随着国家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已成为住户所购买的最为昂贵的一件商品,住户对于所购买房屋各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希望对所接收的房屋质量尤其是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100%检查并满足所有的质量要求,有的甚至要求不允许出现一点质量问题,产生了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与住户需求之间的矛盾

     3)当前我国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规范对于竣工房屋的某些质量问题如室内空间尺寸偏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对有些质量问题如空鼓、粉刷面层裂缝、外墙外窗渗漏等验收检查方法没有操作性很强的统一的规定

    住户反映的一些质量问题在界定、处理时往往依据不足,房屋买卖双方各执己见而产生矛盾

     4)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担保、保险、投诉处理相关制度不健全,质量验收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少数建设、施工等单位质量意识不足,发生质量投诉时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和推委,而对于在质量投诉时提出的经济赔偿因为国家没有依据,少数投诉人在赔偿得不到落实时一边拒绝维修和配合一边又反复投诉等等,使得一些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过程矛盾较多、解决困难重重

     采用分户验收的方法是现阶段有效地缓解和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较好办法,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也能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为民办事的工作宗旨

     (GB50300 3.0.5、苏建工【2001】239 号) 5 分户验收适用于哪些工程? 答:南京市行政区域内2006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的住宅工程(包括郊区、县和套内含厨卫间的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均应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四条) 6 分户验收与验收规范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 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对住户关心的、国家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工程中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

    如增加了室内空间(净高、开间)允许偏差、外窗(墙)渗漏检查方法、烟道出屋面高度、验收合格标识、竣工验收中对分户验收的复核要求、否决标准等;明确了内外墙空鼓、裂缝的检查方法和相关内容检查仪器要求等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附件1) 7 分户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工程竣工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质量控制、功能性检验等资料完整;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等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二、八条、附件1.三.1) 8 分户验收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根据分户验收工作量合理分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向参加验收人员交底;其次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小锤、钢尺、激光测距仪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另外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等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条、附件1.三.2) 9 分户验收由谁验收? 答: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等参加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条) 10 法律规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质【2004】18号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六、三十六条) 11 分户验收中形成哪些验收记录? 答:分户验收过程中要,室内每户填写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公共部位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单位工程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八条) 13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如何划分? 答: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附件3) 14 分户验收发现问题应如何整改? 答:分户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部位及时标注,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验收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条 ) 15 竣工验收如何抽查核实分户验收记录? 答:竣工验收时,验收组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

    抽查数量,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个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附件1.三.3)16  竣工验收在核实分户验收结果时,何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 答: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十条) 16 什么叫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答: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包括:外墙、外窗、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室内空间、主要构件尺寸偏差严重超标;墙体、楼板贯通性裂缝等影响住户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17 什么叫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答:当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mm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附件1.三.5 ) 19 对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应如何处理? 答: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十一条 ) 20 精装修房怎么进行分户验收? 答:住宅精装修房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按照分户验收内容能够实施的如淋(蓄)水试验、裂缝检查、门窗检查等等按照分户验收标准逐户逐项验收

    对可能因为验收检查造成痕迹的如空鼓敲击、地面标识等,可在最后工序前进行并在“分户验收记录”中注明检查时间、人员和结论;对于新增功能如空调等,应确定分户验收标准经设计等有关部门确认

    住宅精装修房,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形成分户验收专项方案,报质监站审核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条 ) 21 不规则房间的净开间,有找坡地面房间的室内净高怎么测量? 答:对于室内开间不规则的房间(如弧形、多角形等)净开间可不做测量(设计和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卫生间等地面设计要求找坡的房间,室内净高测量后可不做净高极差的计算,但应保证地面找坡最低点处净高数据不低于净高推算值

     21 室内净高推算值怎么计算? 答:室内净高推算值根据设计层高扣除楼板、天棚饰面层、地坪找平层及面层等厚度后计算得出,分户验收前应根据板厚等参数确定不同房间的净高推算值后报设计单位确认

     23 净高、开间检测仪器有什么要求? 答:室内净高、净开间检查时要求必须使用激光测距仪

    现场的激光测距仪精度不应大于2mm,使用前应统一比对,保证测量数据的一致性

    仪器应定期校核、检定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附件1.三.2 ) 24 室内地面都要标出哪些点、弹出哪些线? 答:1)点 在室内每个房间地面距纵横墙体50㎝处和中心点用十字交叉线标出净高测量点,并按“室内净空尺寸测量示意图”位置标明点的编号

          2)线 室内地面应弹出水、电管线走向线

    室内净开间检查时要求测距仪靠墙、贴地,激光测距仪光束应穿过测量方向的两个净高测量点

    对于无分隔墙的房间应弹出墙体两侧边缘线作为测量基准线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六条、附件2 ) 25  进行分户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质监站时应报哪些资料? 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质监站,住宅工程同时尚应报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等,室内和公共部位分户验收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宁建工字【2006】51号文第八条 ) 25 分户验收表格中“验收记录及结论”怎么填写? 答:分户验收表格中“验收记录及结论”,填写验收的数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不)符合要求”,对于验收项目中设计参数另有要求的应在记录栏中予以注明

    “综合验收结论”中填写“(不)合格”

     2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怎么使用? 答:分户验收合格后,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室内显著位置贴出统一制作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已制作成不干胶形式)

    竣工验收和房屋交付时户内没有贴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的工程视同为分户验收未完成或不合格

     28 住宅工程房屋交付时住户应注意什么? 答:1)查阅资料 住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该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查阅房屋开发商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以及所含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等是否齐全

     2)查看标识 查看户内地面是否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是否贴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3)质量检查 为了避免可能因装修或后期施工破坏等导致的质量问题责任界定不清、认定困难,住户在住宅交房时应对住宅户内观感和使用功能方面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对卫生间及其它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检查外墙、外窗、卫生间、管道是否渗漏,房间空间尺寸和观感是否符合要求,水、电方面使用功能是否正常等

    发现问题后,住户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29 住宅工程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答:建筑工程竣工后,一些国家规范允许范围内的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如空鼓、粉刷面层裂缝、空间尺寸偏差等,同时由于建筑产品和材料的自身特点,随着时间推移,建筑工程逐渐会产生一些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住宅工程交付时,住户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如渗漏等或超出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的,应取证并请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予以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检查

    住宅交付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住户也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反映并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对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当有争议、纠纷时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协商

    协商是质量纠纷的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协商由当事人直面进行,提出处理方案,维修恢复使用功能;因质量问题给一方造成直、间接损失也可予以一定补偿

    协商一经达成一致,双方签定协议,予以落实

     二是投诉

    经协商无果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提出投诉

    投诉的受理除了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投诉受理机构(不受理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部分)外,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

    投诉受理单位要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标准,责成质量责任方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实施有效整改,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诉讼

    当协商、投诉达不成协议或已达成的协议不能履行时,诉讼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最终途径

    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质量责任方承担整改修复及赔偿责任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难以认定的质量问题,司法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苏建工【2001】239 号) 29 分户验收是否会增加工程造价、延长工期、提高工程成本? 答:根据现场调查和分析,按照《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经过培训并能够熟练操作的验收小组每户验收时间约为30-45分钟,按一般住宅工程每幢36-60户、1-3个验收小组计算,现场分户验收连同公共部位大约需要2-3天时间,扣除原住宅工程验收必须抽查的工作量,实际增加的时间是有限的,通过竣工验收前工期合理、科学安排,分户验收本身对工期、造价基本不构成影响,而分户验收的有效实施,使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提前发现和解决,减少了工程交付中的矛盾和交付后的维修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节约了后期的时间和成本

     当然,对一些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存在质量隐患和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住宅工程,当分户验收时发现较多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和整改时,就会造成建筑材料、人工和时间的增加,亦即工程施工成本和工期的增加

    分户验收的实施,必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等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预控和检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实现工程质量的科学管理,并全面推进全市工程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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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78614.html发布于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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