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3-10-30 96
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摘要: 【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拍卖总规模:本期5000万💎起投金额:10万起,1万整数递增💎预期年化收益:12月:10-50-100万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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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
🌟拍卖总规模:本期5000万
💎起投金额:10万起,1万整数递增
💎预期年化收益:
12月:10-50-100万 8.6%-8.8%-9.1%
24月:10-50-100万 8.7%-9.0%-9.4%
💎【发行人】简阳融xx业有限公司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每年的3、6、9、12月的15日付息)
💎成立计息:每天计息,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成立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xx投实业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共简阳市委【2009】17号文件精神,简阳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营运机构。注册资本金壹亿元,截止2022年底,总资产为142亿,在简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信誉极好,履约能力极强。

【增信措施】
【担保方】简阳市xx发展有限公司(AA主体),主要承担简阳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土地整理、标准厂房开发以及相应的配套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是简阳重要市政项目建设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体企业,截止2022年,总资产176.73亿,担保实力雄厚。
【担保人】四川龙阳xx投资有限公司,母公司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简阳市唯一AA+信用评级主体。注册资金18亿,截至2022年,总资产为339.85亿元,是简阳市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运营主体,信用评级长期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
【风控措施】
1、简阳xx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龙阳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产品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提供对简阳市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14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

【区域经济】
成都市,别称蓉城、锦城,是四川省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简阳市隶属于“天府之国”成都,位于四川盆地西部、龙泉山东麓、沱江中游。素有“天府雄州”、“蜀都东来第一州”、“成都东大门”之美誉,是中国粮油、肉类、水果主产区和四川粮经作物主产区之一。202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72.99亿元,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36亿元。

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

无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

    如何处理此质疑困扰着招标采购人员

    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有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形

    经营范围能否可以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成为实践操作中的热点问题

       经营范围的法理定位   对经营范围的界定,业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为“能力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此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子观点:一个是“限制权利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才具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

    另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就是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经营范围公司就不再有行为能力

    第二种为“授权说”,认为经营范围是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授权,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第三种为“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约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外只有宣示作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影响

    第一种观点是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有类似之处,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

       经营范围性质如何,需要考察法律对它的定位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四川简阳融城国投2023年实业债权拍卖政府债定融

    从上述规定,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公司章程由股东或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可见经营范围是由股东协商确定的,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会有权进行变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政府批准或许可的项目之外,公司经营范围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性,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定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越范围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若按照“能力说”,超越经营范围一定会影响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进而决定公司行为的效力

    从法律定位上,经营范围并未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未影响公司行为的效力

    总之,传统理论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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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73513.html发布于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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