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包含A类央企信托-99号广东地级市非标集合政信的词条

linbin123456 2022-09-08 159
包含A类央企信托-99号广东地级市非标集合政信的词条摘要: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2017YCXTJ 第 30039 号 义务。受托人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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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2017YCXTJ 第 30039 号 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 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 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 托 合 同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斌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481 号粤财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0-83063129 传 真:020-83063154 鉴于: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 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愿意参 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 2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 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指本《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根据信托计划和本合同设立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 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 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粤财信托巨 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 第 3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和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指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主体。 受托人或粤财信托: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保管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证券经纪商: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信托资金总额: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 金总额。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 的管理、运用、处分该项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因前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 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财产。 信托单位/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本信托成 立时每个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费用/信托事务管理费用:指信托计划运作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收 取的保管费、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用及 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等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收益: 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资金 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 等后的剩余部分。 保障基金: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4]50 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由保障基金公司作 为管理人的、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第 4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信托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及信 托计划终止日。 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锁定期:指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本信托计划 锁定期大于 12 个月,同时锁定期原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 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 码: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 全权负责本信托计划相关投资事宜。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所采取的投资行 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建议:指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 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委托人代表通过受 托人指定的系统传送至受托人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其他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 “不高于”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 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 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条款标题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 等条款或本合同。 第 5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 全体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 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聘 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并与之签订《PB 系统服务协议》、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委托人对上述协议、文件等所有内容完全知悉并认可,认 可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进行签署,因受托人签署及履行上述协议、文件、本合同以及 相关协议对本信托计划及委托人产生的损失、风险及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同时,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 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对于超出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事项,受托人需得到全体委托人书面文件后方 可实施。 第三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信托成立时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 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四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用途以及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5.1 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单位开 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本合同项下的委托 第 6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5.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 险的人: 5.2.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2.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 产证明的自然人; 5.2.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 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的,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和甄别, 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 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应在募集期开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内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全体委托 人应在本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足额交付信托资金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如因任 何一名认购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募集期内,未能足额交付信托资金,致 使本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全体认购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受托人 将予退回。全体认购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自愿签署本合同,知悉并认可本条款约定所 可能产生的风险。 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 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 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若因委托人未能按时缴纳认购款项而产生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受托 第 7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人自身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计划、履行本信托合同和相 关协议、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而产生损失、受到监管处罚时,由委托人承担责 任并负责赔偿。 5.3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下述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 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账 号: 5.3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信托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计算。但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一 条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信托计划, 全体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均不得赎回,但可以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转让。 第七条 信托成立 7.1 信托计划的初始推介期为:20 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4 月 日。 7.2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7.2.1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任一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 成立: (A)到达信托资金收付专用账户的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 4500 万元。 (B)参与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已达 47 人。 (C)其他 。 7.2.2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达到人民币 4500 万元,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的次日成立。 第 8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7.2.3 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调整信托成 立规模,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7.3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条件,则本次信 托计划不成立。在此情况下,受托人须在推介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 连同信托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7.3.1 信托计划的生效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7.3.2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归属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8.1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 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运用。 在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受托人遵循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2)信托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 的查询。 8.2 委托人同意成立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 资金与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资金 的自然人、法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 8.3 管理运用方式、运用范围: 8.3.1 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资金运用与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本信托项下的信托 财产,由受托人按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管理、运用。 8.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由委托人自主确定 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等事宜,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 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由委托人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负责,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 第 9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执行性事务。 8.3.3 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在此知悉并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推举并授权本 信托计划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 )作为委托 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发送有效投资建议,受托人仅提供辅助性工 作及帮助,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能。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 体委托人承担。 8.4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本信托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 制。 8.5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财产仅可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公开市价买入方式投资于巨轮智能 (002031.SZ)股票,并按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金融品种。 目标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 T-1 日(前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9.7 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受托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 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 财产。 本信托项下保障基金认购金额=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1%。 受托人将于信托成立日或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如有)后 3 个工作日 内将当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的 1%(以下简称“当期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至受托 人开立的保障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再由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法定的缴纳时限内将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开立的保障基金专用账 第 10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户(即保障基金专户)。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的 约定,受托人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收益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在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 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 金理事会审议。 保障基金认购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时间、收益分配与结算等,由受托 人按照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执行。保障基金认 购款及该认购款的收益存于基金专户期间的收益率与认购保障基金的收益率相同。 8.6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 8.6.1 投资建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应通过本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交易系统(简称 PB 系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当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委托人代表可以通过传真、 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6.2 全体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委托人代表通过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交 易系统投顾端发送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 PB 系统转让、出租、出借 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托人有权对 PB 交易系统投资建议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建议不 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或被第三方接收、转发或等,受托人有权立即采取限制 交易、暂停或终止系统服务等必要措施,并要求委托人代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委托人代表发送投资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受托人划付资金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 在途时间,由于非受托人失职、过失等原因使资金到位延迟或买入证券所需资金超出 证券资金台账内可用资金余额造成的交易失败,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执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 操作,或由于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PB 交易系统限制、 或由于 PB 交易系统等的故障、或由于线路故障等原因导致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被 PB 交易系统等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在受托人无过错或重大过 失的前提下,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 第 11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 受托人在征得全体委托人同意后,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发送 方式及受托人对投资建议的审查方式。 8.6.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委托人代 表应通过传真方式、邮件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6.4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发送投资建议,并应在发送 投资建议的当日将相应的书面投资建议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6.5 委托人代表以传真、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 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委托人代表未留足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6.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6.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 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6.8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违反信托文件之约定,或受托人执行投资 建议后导致信托财产出现违反信托文件之约定的情况,或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 合并等外部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约定等,受托人应以录音电话、 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在接到受托人通知后应自出现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向受托人发出有关调整的交易建议,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若逾期未调整完毕,受托人将不再审核、接受委托人代表发送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将自行处置信托财产直至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同时受托 人保留追究委托人代表违约责任的权利。 8.7 信托事务的管理 8.7.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7.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 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7.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认可: 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http://www.gdycxt.com/)披露信托单位净值而无须寄送书面净值 材料;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按季在受托人网站(http: 第 12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www.gdycxt.com/)栏目进行披露。 8.7.4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 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9.1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 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9.2 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9.2.1 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9.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但因信托计划终止时存 在非现金资产除外。 9.2.3 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 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9.2.4 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支付信托计划全 部费用、税费及负债后,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进行分配: 9.4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如经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可延期 6 个月。 受托人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将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履 行了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返还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并做出处理信 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9.5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提前终止的,则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为提 前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如本信托根据本合同的规 定而延期终止的,则受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的当日先将已变现的信 托利益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分配给受益人,并在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延期终止日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将相关信托利益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分配 给受益人。 9.6 受益人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 第 13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财产返还期间返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 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 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9.7 信托财产分配的先后顺序:(1)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事务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3)以剩余信托财产为 限按照受益人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全体受益人支付信 托利益。 第十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信托财 产承担: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因设立本信托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 顾问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保险费、公证费、股东账户开户费、咨询费、营 销费、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本条所称“税费”是指受 托人在本业务项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形式履行包括但不限 于企业所得税、任何性质的预提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契税、 物业税及有关的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罚款、罚金、滞纳金、费用等及有关利息的缴纳义 务,或履行中国及任何其他有关管辖区域的纳税义务而承担的或将要承担的全部费用。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顾问 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营销费、差旅费、办公费、 会议费及其他费用; (5)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用、印刷费用、邮寄费、通讯费、信息披露费用; (6)因受托本信托而增加的业务规费、银行结算费用等 (7)处置担保物(如有)的费用 第 14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8)受益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银行收取的费用; (11)顾问单位收取的费用(如有); (12)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3)按照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 (1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必须列入 的费用。 本合同第 10.1 条所列第(1)项费用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比例 提取;第 10.1 条所列第(2)项至第(11)项费用统称为信托事务管理费用,由受托 人按照本合同第 10.3 条款约定的方式提取;第(12)项至第(14)项费用在发生时 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 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2 受托人信托报酬 10.2.1 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返还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之前, 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报酬。 10.2.2 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受托人按初始信托资金总额的 0.50%的年费率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信托报酬按 日计算,按 □月 □√季 □年 收取,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初始信托资金总额×0.50%/360 支付方式:在信托费用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立日或上一个信托费 用核算日截至该信托费用核算日(算头不算尾)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信托报酬。如届时 信托财产无足额现金类财产,由委托人追加的方式进行支付。 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信托报酬不足 365 天的按 365 天计算收取。 10.3 保管人保管费 本信托计划资金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进行保管。保管人按 第 15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其中保管费为初始信托资金总额的 0.05%/年。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总额×0.05%÷360 支付方式:在信托费用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立日或上一个信托费 用核算日截至该信托费用核算日(算头不算尾)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保管费。如届时信 托财产无足额现金类财产,由委托人追加的方式进行支付。 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保管人保管费不足 365 天的按 365 天计算收取。 10.4 信托事务管理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发生的信托事务管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列入当期费用。 □ 10.3.4 与信托事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10.4 费用计提原则 10.4.1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4.2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 10.4.3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 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4.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 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10.4.5 非因受托人原因,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 还。 第十一条 信托的保管及账户管理 11.1 受托人选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本信托资金保管银 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信托资 金的保管、存放、清算和支付。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第 16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开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11.2 保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粤财信托巨 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后归属于受益人;受托 人应在信托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将信托财产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向受益人分配。 12.2 特别约定: 12.2.1 如果在信托终止时,以资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信托费 用,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处分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和/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并 以变现所得支付信托费用;剩余信托财产和/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有)及变 现所得支付完毕全部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以当时的 □ √现状分配 □ 货币资金分配 的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2.2 如果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存在非货币形式财产 的,则受托人应当在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将 已变现的信托利益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分配给受益人。 12.2.3 对于信托终止后存在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的部分,如委托人选择现状 分配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该部分非货币形式财产届时的原状移交给受益人。如委托 人选择货币资金分配的,受托人有权按受益人的书面要求将该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期限相应延长),该部份信托利益的分配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委托人的权利 13.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做出说明。 第 17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3.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 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3.1.3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 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 的管理方法,但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3.1.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13.1.5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3.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1.7 委托人有权向合格的信托计划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13.2 委托人的义务 13.2.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给受托人,并保证委托的全部 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全支配权。 13.2.2 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该签署 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13.2.3 对本信托期间知悉或受托人披露的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或 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3.2.4 承担和享有信托期内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或收益。 13.2.5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费用。 13.2.6 委托人向合格的信托计划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需按照 第 20.1.4 条款支付相关转让费用。 13.2.7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受托人的权利 14.1.1 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 18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4.1.2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4.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信托事务管理费用或因管理本信托事务而 对第三人负有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1.4 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 可以辞任。继任受托人由受益人负责寻找和确定,原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 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4.1.5 受托人有权自行委托具有保管资格的银行提供信托财产保管服务。 14.1.6 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行使信托文件项下权利, 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14.1.7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14.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受托人的义务 14.2.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根据信托 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4.2.2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 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持有、管理信托财产,直到信托终止。 14.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以剩余信托财 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14.2.4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 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尽快报告受益人。 14.2.5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 录。 14.2.6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信托文件 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14.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19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益人的权利 15.1.1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 益权。 15.1.2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转让、放弃和继承信托受 益权。 15.1.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 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5.1.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5.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益人的义务 15.2.1 受益人应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5.2.2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15.2.3 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15.2.4 受益人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5 承担和享有信托期内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或收益。 15.2.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 尽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6.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 部分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16.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资金 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 第 20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 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 负责赔偿。 16.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 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 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7.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条款约定行使职权。 17.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其他事项按照信托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7.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 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7.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7.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 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7.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 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报告。 第 21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十八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由受益 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如受益人大会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信托 计划终止。 受托人变更时,委托人应结清受托人管理信托所支出的所有信托报酬和信托事 务管理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 财产和信托事务、信托资料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妥之日起,原受托人在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九条 信托税费 19.1 本信托项下的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及其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 用均未含括任何税费成本。 19.2 本条所称“税费成本”是指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形式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任何性质的预提税、营业 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物业税及有关的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罚 款、罚金、滞纳金、费用等及有关利息的缴纳义务,或履行中国及任何其他有关管 辖区域的纳税义务而承担的或将要承担的全部费用。 19.3 若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须承担纳税义务的,则受托人有权 以税费成本为限按以下列顺序预提或扣减相关款项用于履行纳税义务,且受益人任 何时候不得主张受托人向其支付该等预提或扣减的款项。 (1)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税费成本的主体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如有); (2)信托文件未有约定,但自愿承担税费成本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 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如有); (3)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与赠与 20.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第 22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0.1.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该转让应符合以下限制条件: (1)信托计划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0.1.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信托合同、受 益权转让协议,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转 让的,代理人须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上述文书原件与受 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0.1.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 转让给受让人。 20.1.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 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20.1.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 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20.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20.2.1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 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20.2.2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 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 明材料。 20.2.3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0.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20.3.1 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赠与他人时,应将其持有的 信托受益权份额全部赠与。 第 23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0.3.2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 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 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 人。 20.3.3 受益人向他人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按照赠与信托受益 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信托终止 2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21.1.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1.1.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1.1.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1.1.4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1.1.5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续; 21.1.6 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21.1.7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新受托人; 21.1.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1.1.9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按照第 9.7 条款约定全部分配后,受托人有权终 止本信托计划; 21.1.10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21.1.11 本合同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21.1.12 其他情形 。 21.2 信托期限届满,如果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且委托人选择货币资金分配的, 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21.3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有权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并征得受托人 同意。该决定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第 24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信托清算 22.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22.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2.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 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2.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2.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 23.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可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23.1.1 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网站 www.gdyctz.com 方式公布; 23.1.2 电子邮件; 23.1.3 电话; 23.1.4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3.1.5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23.2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 清算报告以及委托人书面要求的其他事项报告。 23.2.1 成立公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可在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23.2.2 年度报告:信托合同存续期内每个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满 一年)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23.2.3 临时报告: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23.2.4 信托清算报告: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 第 25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如受 益人要求受托人提交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则受益人应在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提出,并承担相关费用。受托人自信托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未收到受 益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23.3 其他需要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 受托人违约 24.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 信托财产。 24.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4.2 委托人违约 24.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 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6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 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 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通知 27.1 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即为信 托当事人同意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继受委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由原委托人 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 27.2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事项通知,采用邮政 EMS 或其他快递方式的,在投寄 三天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如果 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 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 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27.3 受益人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受托人。 27.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 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协议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不利后果失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失效 28.1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在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专户后生 第 27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效。 若为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则应在合同签订日 2 个工作日前向对方提交授权书原 件,并加盖印章。 28.2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28.3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委托人仍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则本 合同自动失效,在此情况下,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 商的除外。 28.4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壹份,相关方 持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29.1 保密约定 29.1.1 各方因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要 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29.1.2 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商业秘 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 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29.1.3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 用或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29.1.4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但相关商业 秘密或非公开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已经公开的除外。 29.2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8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9.3 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风险申 明书,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 解,并对本合同和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9.4 受托人社会责任声明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秉承“服务成就价值,共赢缔造信任”的理念,自觉履行 社会责任,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机结合。本信托产品 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的相关要求。 29.5 合同附件及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随 时查阅、知悉下列文件: (1)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说明书》 (2)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 明书》 (3)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告客户书》 (4)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本; (5)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文本; (6)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文本; (7)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8)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 29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本页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签章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名: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月 日 第 30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 1: 投资建议授权通知书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 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代表签字样本: 委托人代表发送指令预留邮箱: 委托人代表发送指令预留传真号: 委托人代表联系方式: 第 31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 2: 投资建议书(样本)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请执行如下投资建议: 股票名称 买入/卖出方向 数量 价格(区间) 执行时间(区间) 交易方式 注:交易方式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市价买卖 投资建议预留签字/印鉴: 日期: 第 32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受托人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认真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 1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具体为: 1.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 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 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3.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 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 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第 33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 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决策风险。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通过推举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财产提供投资建议,委托 人代表所提出的投资建议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可能使本信托面临投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委托人代表及受托 人,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 表、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 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计划可能存在提前到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 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 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 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最低收益或保底。 (2)存续期间内不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存在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5)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 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7.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 财产遭受损失。 第 34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 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行使投资建议权,但并不对本计划的收 益提供任何保底或保本的承诺。关于委托人代表的基本情况,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有关内容,谨慎做出是否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 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 划,委托人参与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委托人应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 完整、合法。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签署页》,即意味着在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上签字。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申明人/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受益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确认栏 第 35 页 共 36 页 粤财信托 G F T C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 信托,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承诺不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承诺不通过 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 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 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 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 投资风险。本计划信托文件中关于强制追加信托资金之全部约定以及关于强制平仓(即 受托人行使特别交易权)之全部约定,本人/本机构已充分知悉和理解,并承诺加入 本计划后遵照执行。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知悉:理论上,委托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 (即包括追加信托资金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在此确认,已经受托人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 计划文件的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签署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是 本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委托人愿意认购粤财信托巨轮员工持股1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的信托本金额见《信托合同签署页》。 本人/本机构声明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作为委托人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 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和损失。)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 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 本产品相关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17 年 月 日 签字页 第 36 页 共 36 页

包含A类央企信托-99号广东地级市非标集合政信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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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719.html发布于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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