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linbin123456 2023-10-10 88
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摘要: 国企基金管理人+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及以上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10 日【基金名称】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起投金...
微信号:186213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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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基金管理人+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及以上
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10 日
【基金名称】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规模:5000万
💎起投金额:100万元,1万元递增
💎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业绩报酬为年化8%以上计提50%。(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封闭期:8个月
💎风险等级:R2
💎标的债券:本基金投资于天津XX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xx02、证券代码:xx.SH】、天津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xx01、证券代码:xx.SZ】、天津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0xx04、证券代码:xx.SH】、郓城县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xx02、证券代码:xx.SH】

政信知识:

这七大工期问题,搞懂了利润翻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1-02 09:41:38 评论 收藏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

    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

    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一工期多一天,要搭多少钱?   工程建设领域,当建设项目前景较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会配合施工企业尽快完工,使建设项目早日获利

    反之,如果项目前景较差,在项目完工也难以获利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便会故意拖延竣工时间,以达到少支出或晚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每延误一天,施工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

       1、垫资利息损失

    垫资施工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常态,而且这部分垫资款大多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利息;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不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费用损失

    承包人的管理费用主要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

    项目管理人员一般按照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项目拖延一年,就意味着发包人要多支付所有管理人员一年的工资和社保等,这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

       3、板房、塔吊、电梯、模板、脚手架的费用支出

    上述支出均按照时间计算费用,而且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对于停工时如何计费,一般没有约定,仍按照时间计费

    对于长时间的停工,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解除协议

    但是对于短时间的停工则很难处理,因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均很麻烦而且要支付进出场费用

    为了防止施工企业停工,建设单位一般只会放缓工程进度,控制自己的停工时间,这种情况就是使施工企业很难受,上述费用支出也必然会增加

       4、周转材料的费用支出

    若施工企业租赁使用周转材料,在工程停工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支出增加

       5、劳务公司的费用补贴

    尽管施工企业在与劳务公司结算时一般按照完工工程量结算,但是如果工期延长,势必会增加劳务公司的成本,劳务公司将向施工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增加劳务费用,这让施工企业很难拒绝

       6、反索赔风险增加

    当实际工期比约定工期长,且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一般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反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工期顺延的证据,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的责任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要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

       7、诉讼风险增加

    当项目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必然会压缩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的付款,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前述单位提起诉讼的情况,一旦引发诉讼,总包单位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额外费用

       施工企业要学会转变观念,做好施工组织,做好工期索赔和顺延,每提前完工一天,则会节省一天的成本,一正一反之间,施工企业会节省巨大的成本

       二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1、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观点,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2、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虽然是双方商定的日期,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很不规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很多并不一致,应以改变了的实际开工日期,即开工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

    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情形大量存在

    当二者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没有开工报告,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1、若没有开工报告,则缺失了最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就很难认定实际开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但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证据要求过高

       2、若承包人没有开工报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则应根据证据优劣情况,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四工期约定不对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行业内,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较重的总包方的工期延误责任,但对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责任约定的则较轻或根本没有约定

    若是当项目前景不好,且违约成本极小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建设单位故意放慢工程进度,这不仅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成本增加,而且如果没有做好工期顺延,当建设单位想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很可能向施工企业提出工期反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期顺延,施工企业面临着巨额违约金赔偿

       五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

    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在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六项目前景不好,难道工期要无限延长吗?   当项目前景不好,施工企业故意放慢施工节奏,导致工程进展裹足不前,工程停工时,承包人可以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1、解除合同对承包人的有利之处在于:   (1)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垫资施工的合同义务;   (2)未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的工程款,在合同解除后,业主应当予以清偿;   (3)合同解除后,可以不保留保修金;   (4)合同解除后,可以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问题的关键在于,承包人以什么理由,如何来解除合同

       因为如果承包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够充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承包人不但达不到自己解除合同的目的,而且还要向发包人承担擅自停工、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所以承包人在作出合同解除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律分析,要找到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收集好证据,一击必胜

       3、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除合同的理由:   (1)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没有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纯拖欠工程款不必然导致承包人有合同解除的权利,而是还要满足两点:一是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二是承包人应尽到告知义务,只有承包人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和后果向发包人告知后,承包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而不能突击解除合同

       (2)业主未尽到工程施工配合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对承包人有很多工程施工配合义务,例如施工场地交付、图纸交付、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和批价、甲方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及配合、甲方指定分包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及配合等,若发包人不履行其配合任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配合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它合同解除情形的,例如停工一定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等,承包人可以对照合同,采取灵活方式解除合同

       七工期被拖太久,承包人如何减少损失?   垫资施工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风险

    因此,承包人需要时刻关注发包人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当发包人故意放慢施工进度,当事人有必要提高警惕,对发包人的履约偿债能力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合同约定及履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发包人风险:   1、解除合同

       2、停工

    当发包人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很可能工作量越大,则风险越大,这时承包人就可以考虑停工

    但一定要找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合同“合法停工”

       3、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解决风险的最主要办法,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的商业谈判中,可以将提供有效担保作为恢复施工、继续施工或延缓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可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担保等

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双方可就后续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等约定发包人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其进行威慑,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请求权利的依据

       5、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资产的处置方案,当发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约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处置发包人资产的方式实现债权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施工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工程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工程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目标的主动控制

    首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然后将这些风险定量化,对风险进行控制

    国际上把工程风险管理看作是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

    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是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风控网)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一)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5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

    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所有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一切险的投保人多数为承包商;现在,国际上普遍推行由业主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国际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险有以下几种: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财产险、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保险等等

         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通行做法和特点是: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充当重要角色、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工程保险发展提供了保障,投保人与保险商通力合作是控制意外损失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返赔率高且利润率低

         (二)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一般为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团体或个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第一,投标担保: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俗称抵押金)或投标保函,保证一旦中标,则履行受标签约承包工程

    一般投标保证金额为标价的0.5~5%;第二,履约担保:是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

    一旦承包商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给予赔付,或者接收工程实施义务,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也是担保金额最大的一种工程担保;第三,预付款担保: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工程预付款用于该工程项目,不准承包商挪作他用及卷款潜逃;第四,维修担保:是为保障维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维修担保可以单列,也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内,有些工程采取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以上四种担保是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除此这外还以以下几种:反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无能为力担保、分包担保、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完工担保、差额担保、施工执照担保等

         由于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工程风险管理正成为工程项目管理日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滨海鼎津津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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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67617.html发布于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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