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信托

linbin123456 2023-10-01 93
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信托摘要: 🍉山东济宁标债:7.2%🇨🇳新品稀缺济宁单债标债信托!小额畅打!打款3%贴息地级市中心城区+第二大AA公开债主体发行稀缺券内aa+主体担保💗【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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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标债:7.2%🇨🇳新品稀缺济宁单债标债信托!小额畅打!打款3%贴息地级市中心城区+第二大AA公开债主体发行稀缺券内aa+主体担保
💗【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信托】
规模2亿,期限21月,统一到期日:2025年6月14日
税后收益:100万-300万:7.1%-7.2%/年(合同收益7.1%差额收益成立10个工作日内补)
💚【风控措施】
1、资金用途:用于投资“市中城投2023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
2、债券发行人:市中城投系由济宁市城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92.97%,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100%持股)占股7.03%,已经发行国家发改委批复的7年期公开债,AA公开债主体,总资产353.81亿;
3、券内担保人:任兴集团。直接股东为济宁市城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内少有的AA+主体评级的区级城投公司,总资产509.05亿;

🎡【区位优势】济宁市,南面与江苏省徐州市接壤。任城区,是济宁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济宁市中心城区,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于山东省最大湖“南四湖”北岸,京杭大运河沿线,环境优美宜居。距济宁机场15公里,区内有省级经济开发区,2021年一般财政预算收入75.45亿,经济与财政发达程度高。

政信知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

    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 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

    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

    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中,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因此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依法必招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非依法必招的项目投标人组织形式可以由招标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自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信托

央企信托-XX12号济宁标债集合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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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66520.html发布于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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