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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上海经济迅猛发展继内环高架上世纪末建成使用以来,一条条外环高架道路也相继建成通车
经济促成高等级道路的建成,便利发达的交通也进一步推动了上海经济的高速发展
然而在其带来城市高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高架道路汽车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生命财产带来愈高的危害风险指数
高架道路汽车火灾往往发生突然、发展迅速、燃烧猛烈,极易造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一、高架道路汽车火灾的特点 (一)发生突然,发展迅速,火灾初期过程短 高架道路汽车火灾无论是交通事故、撞车导致油箱破裂发生火灾,还是车辆自身故障发生火灾,一般都是在车辆高速行驶中,火灾发生带有突然性
前者是撞车紧接起火,后者当司机发现车辆着火到将车速达120—160公里/小时的汽车停下来,在风速和时间的双重影响下,火势早已进入猛烈阶段
(二)燃烧猛、蔓延快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大多属中、高档,所用油品质量高、闪点低
汽车在油路、电路、机械传动作用下高速运转,轮胎与地面摩擦温度很高
加之车箱内易燃物多,高架道路空间开敞,与空气接触充分,一旦发生火灾,受风速影响,其燃烧之猛、蔓延之快可想而知
(三)火灾与交通事故相互作用,进一步加剧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快,一遇发生火灾或机械故障若司机处置不当(有时来不及处置),往往发生追尾撞车,最常见的情况是,追尾汽车将被撞车的油箱穿透致使油箱破裂(实验表明:当两辆相撞车辆的速度差达到56公里/小时,油箱就会破裂),汽油立即被引燃,同时毁坏的油箱油喷溅到被撞车内部和追尾车上,甚至通过追尾车被撞坏的玻璃喷溅到其驾驶室内,致使火灾快速蔓延燃烧
事故中车辆变形、车门难以打开,给救援带来困难,极易造员伤亡
(四)扑救难度大 高架道路多为封闭式,当事故发生时都必然伴随着交通堵塞,救援车辆难以到达现场
其次高架道路不像地面设施有室外消火栓及市政供水管道,基本须靠消防车自身供水作战,因此水源供给上有一定难度
再者受高架道路宽度限制,灭火战斗展开在空间上有一定困难
二、扑救高架道路汽车火灾的对策 (一)就近出动消防车,缩短到达火场的时间
对全封闭的高架道路而言,没有室外消火栓,没有天然水池,最早出水就是第一出动受到消防车上的水
高架道路都分了不同的地段,但各地地段的长度不一
因此,不能死板地拘泥于哪个地段的消防队去灭火,而应从整体上予以考虑
消防部队内部应加强联系、协作、配合,确定距火场最近的消防队作为第一出动以缩短到达火场的时间,争取早出水,尽快扑灭火灾
(二)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占领有利位置 高架道路是全封闭单向行驶,消防车赶赴火场时应选择火灾发生路段的另一侧进行即优先考虑逆向行驶行车路线,这样可以避免因事故而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消防车无法到达事故现场
同时,也可主动调动事故现场反向的消防中队围堤已出动,为快速处置赢得时间
(三)迅速疏散、抢救被困人员 当多辆车相撞发生火灾时,车身变形、车门损坏常造成驾驶室及乘员室内人员无法脱身(被卡或被压),参战人员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可在喷雾水流保护下利用社会救援车辆、切割器等设备尽快救出被困人员
(四)控制火势扩大、尽快扑灭火灾 对高架道路汽车火灾,同样应本着“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考虑水源受限制要争取速战速决
对较大的火场要注意控制火势,保护未燃车辆,主要是对车辆的油箱、轮胎利用水流泠却
如于燃油外泄造成地面流淌火,则可利用沙或道路隔离栏上绿化盆栽土实施围堵
灭火中在水的使用上,担任控制和进攻的水应以直流水为主
三、灭火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高架道路发生汽车火灾,一定要注意调集公安交警、交通、医疗救护等方面力量到场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
(三)灭火是要注意风向和地形
而违法分包则是指在分包的过程中有哪个方面违反法律的分包方式,比如说承包人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发包方式
违法分包有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一、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如何区别 专业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某一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进行承包作业或施工,该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其与分包人就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工程承包施工形式
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违法分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分包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其一是行政责任: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是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
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违法分包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三、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
《认定查处办法》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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