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国企信托-渝债优选3号AA+中票集合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9-19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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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规模3亿,固定到期日2025.8.30,不足24月,年度付息;
税后收益:
30万-100万-300万: 6.7% -6.8%-7.0%/年(合同收益6%,差额10个工作日补)
🌺【资金用途】投向新双圈2023年发行的银行间中票 (23新双圈mtn001)

【AA+主体发行人】新双圈城建,区域最大主体。2022年末资 产总额704.77亿元,负债率低至罕见的36.47%,实现毛利润高达4.93亿元!
【区域优势】重庆市政府信用良好,2022年GDP接近三万亿,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城。8月底更是得到国家未来5年将提供9.8万亿元综合融资,新增直接融资8400亿元的海量资金支持!

国企信托-渝债优选3号AA+中票集合信托计划

新闻资讯:

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

    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

    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

    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

    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

    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

    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

    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

    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

    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

    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

    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

    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

    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

    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

    ——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

    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

    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

    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

    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

    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2、按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

    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

    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

    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

    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

     提高功效,增强竟争力

    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内容、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与使用

    本文对于其他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是以房地产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为基础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对投资规模、融资方案、设计水平、承包方式和招标手段等进行控制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每一过程的造价水平,才能真正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准确的控制和确定

     一、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资料积累   建设工程造价资料积累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经过认真挑选、整理、分析的工程造价资料是各类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特点的反映,也是对不同时期基本建设工作各个环节(设计、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和建设经验教训的综合反映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这些资料来完成各自的工程造价控制的任务【1】.工程造价积累,一方面要包括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资料

    另一方面要体现建设项目组成的特点,应包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造价资料,也要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资料

    而且这些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的内容,不仅要有价,还要有量

       (二)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用量的价格管理   设备和材料的支出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存储它们的用量和价格

    特别是用量,其与价格相比有相对的稳定性

    只要掌握了设备和材料的用量,就可以随时套用最新价格,从而得到对设备和材料支出的最新估计

    用这些估计与原价格体系下做出的估计相比较,还可以看出设备和材料支出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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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与使用   (一)工程造价资料与使用时积累资料的目的   资料分析可以研究每项工程在建设期间的造价变化,各单位工程在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各种主要材料的用量及使用情况,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何发挥作用

    另外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可以研究同类工程在造价方面出现差异,以及引起这些差异的原因,找出同类工程所共同反映出的造价规律

    对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来说,其主要考虑项目的投入及实施情况,因此可以利用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建设成本分析,得出建设成本上升或下降的额度和比例

       (二)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实质运用计算机,来完成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实用的人机对话系统,它既包括代替人工繁琐工作的各种日常业务处理系统,也包括为管理人员提供有效信息,协助领导者进行决策的决策系统

       将计算机用于定额管理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和关键一步,?它使定额和估算指标的编制维护贯彻工作更为便利,也有利于进行全国范围的定额集中管理

       用计算机进行价格管理,有利于价格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减少重复收集价格信息的工作有利于对价格的变化做出分析,使造价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各种影响;便于对不同地区的造价水平进行比较,以及对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用计算机进行工程造价估计,能够保证造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很方便的产生工料分析,每平方米造价等附加信息,能对设计变动和价格变动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为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基础数据

    用计算机进行造价控制可以使建设单位随时监督工程的进度和成本,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能够按月得到正确可靠的进度和成本信息

    及时发现成本的上升以便采取积极的纠偏和防范措施,使甲乙双方能够根据建筑市场行情的变化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

       (三)对工程成本的分析与核算   在市场信息社会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占有竞争优势和取得赢利的关键

    政府定期发布工程造价资料信息,社会咨询部门也发布价格指数、成本指数、投入价格指数等造价信息来指导工程项目的估价

    我国目前造价信息是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来发布的,这使得建筑产品价格确定中的竞争因素太少,造成遏制竟争,抑制投资者和发包方积极性与创造性的不良后果

       目前为了加快全国统一的价格资料信息网建设,为了弥补定额中价格的不足,各地都定期发布各种价格信息资料或综合价格指数,这是定额调整的一种方法,但是由于地区性非常明显,而各地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各地区价格将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为了打破这种格局,由政府出面,分地区分部门委托有能力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建全国统一的价格信息网,多渠道收集整理工程造价资料与信息,建立数据库,实现电算化,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这些价格资料的及时准确的收集整理分析,对建设工程成本分析,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分析,成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标底的依据

    最重要的是可以用以测定调整系数,编制造价指数,作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资料,也可用于研究同类工程造价变化规律

    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的基础上的

    无论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设计方还是承包方来讲,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都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出现,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知识

    客观准确地进行估算和计价

    工程造价资料作为信息资料的一部分,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有效方法

     三、小结   总之,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适应于科学化、信息化要求,并且也不适应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必须加快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信息系统;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政策、工程定额、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投资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建设工程逐步以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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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63923.html发布于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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