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头部信托-HC37号西安秦汉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9-10 98
头部信托-HC37号西安秦汉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摘要: 🍉一年期西安西咸:7.3%本期已预约2700+周四封账周五成立,小额畅打,封账前完成双录签约🔥省会级非标政信➕百亿AA融资主体➕百亿AA担保主体➕AAA股东总资产3361亿🔥【头部...
微信号:18621393321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年期西安西咸:7.3%本期已预约2700+周四封账周五成立,小额畅打,封账前完成双录签约🔥省会级非标政信➕百亿AA融资主体➕百亿AA担保主体➕AAA股东总资产3361亿
🔥【头部信托-HC37号西安秦汉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7亿元,12月,季度付息
💰12个月:100-300-1000万:6.9-7.3-7.6%(合同6.5-6.9-7.2%)
🍁【用途】补充秦汉集团日常流动性
【融资方】AA秦汉集团注册资本32.8亿元人民币,总资产368.58亿。
AAA控股大股东总资产3361亿。
实际控制人为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秦汉新城区域重要的基建和土地整理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保证人】空港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公司总资产536.14亿元,2021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9.4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空港新城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主体。
【项目亮点】
1⃣西咸新区是第七个国家级新区,债务人所在区域秦汉新城为西咸新区五大板块之一,是西安北跨发展的 核心区域,是秦汉历史文化聚集展示区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生态田园示范新城,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及明确的发展定位。
2⃣债务人秦汉集团和保证人空港集团主体评级均为AA,控股股东包括西咸发展集团(主体评级AAA)。公司经营较稳健,评级展望稳定。所在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增长速度较快,受各家金融机构支持力度较大,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
3⃣本项目第一还款来源为秦汉集团的经营性收入和再融资补充,第二还款来源为空港集团提供保证义务的流动性支持。债务人和保证人均为区域内负责基础设施、产业园区投资、开发及建设的核心主体,在区域发展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得到当地政府及各家金融机构在政策上的支持,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新闻资讯:

由于其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工程实务中的“三包一靠”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   一、分包   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

       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

    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

    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

    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   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工程实务中,针对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一种是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有合同

       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这要区别情况来看,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另外,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

    即认定劳务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不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3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为条件

       因为该项法律规定规范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劳务作业不属于专业工程范畴,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

       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由此可见,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

    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工程实务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法院也认定此行为无效

    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2、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实务中的“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工程实务中长期争论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应否无效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3、内包   工程实务中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

    他是承包人承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

    工程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

    但本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

    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

头部信托-HC37号西安秦汉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挂靠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

    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挂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1、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

    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2、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3、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三包一靠”的法律处理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实建筑工程纠纷一般都来源于,建筑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方和承建方之间的矛盾,也就符合我过民事法律对于纠纷的定义

    那么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民第一,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二、建筑工程民事诉讼的不足   一是高成本

    从国家层面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到结果的最终执行,国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来说,不管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当事人均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二是费时间

    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大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三是结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

    法律规定保证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但没有考虑其他主客观因素,这就很容易造成结果合法但是不合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从内心很难接受,造成对诉讼的不信任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明显

    地方法院为维护本地经济利益,往往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尽量做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无法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

     三、建筑工程纠纷仲裁的不足   一是由当事人确定仲裁员的人选,虽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同时也为仲裁结果的不公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在目前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人为支配过于明显

       二是仲裁强调一裁终局,相较诉讼来说,体现了其高效、快速的特点,但一旦出现裁决错误则很难得到改正

       三是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同时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让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时,具体的来说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力过大、自由度过高,没有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四是受理范围相对诉讼来说收到相当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均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头部信托-HC37号西安秦汉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estem.org.cn/post/62585.html发布于 2023-09-10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定向政信网

阅读
分享